第74028654号“KISS WA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凯思指甲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强
异议人凯思指甲产品公司对被异议人姚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028654号“KISS W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SS WA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口红;美容面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7505号“KIS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甲用化妆品;用于指甲的成套化妆用品;指甲护剂;指甲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KISS”,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28654号“KISS WA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