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54800号“MAX FOUCAU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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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克西米连·皮埃尔·福柯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异议人:陈定帮
异议人马克西米连·皮埃尔·福柯对被异议人陈定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254800号“MAX FOUCAU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X FOUCAUT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MAX FOUCAUT”的知名度使社会公众将其认知为唯一指向姓名权人并由此可能造成损害。然而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VRSECVCE”、“VIVOLO”、“LUCIANO VIVOLO”等,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54800号“MAX FOUCAU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