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78338号“小二蚁巢INTELLIGENT COMMUNITY SERVIC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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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小二蚁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小二蚁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978338号“小二蚁巢INTELLIGENT COMMUNITY SERVIC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二蚁巢INTELLIGENT COMMUNITY SERVICES”指定使用于第39类“货物储存;带锁储物柜出租;货物贮存”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1575号“蚁巢ANT NEST”,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63272617号“蚁巢”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集装箱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蚁巢”,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78338号“小二蚁巢INTELLIGENT COMMUNITY SERVIC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