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0393号“珀肌源POJIYU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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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联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朱永悦
异议人联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永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10393号“珀肌源POJI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珀肌源POJIYU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香精油;清洁制剂;洗发液;空气芳香剂;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43511号“天肌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粉;清洁制剂;皮革膏;研磨剂;香料;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627495号“天肌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皮革膏;洗发液;洗面奶;洗衣粉;香料;香水”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0393号“珀肌源POJIY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