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13666号“LAUF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劳芬瑞士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嘉盛投资发展(海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芬瑞士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嘉盛投资发展(海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813666号“LAUF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UF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桶”。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47401号“LAUFE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浴缸”、第19类“瓦片”、第20类“家具”、第21类“餐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牉东来”“全友意陶”“恒洁双喜”“双喜欧派”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3666号“LAUF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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