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49136号“格兰珍铂GLENJANEB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世纪恒翔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对被异议人海南世纪恒翔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49136号“格兰珍铂GLENJANEB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兰珍铂GLENJANEBO”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朗姆酒;伏特加酒;白酒;黄酒;果酒(含酒精)”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维基百科“GLEN”的相关查询结果及相应的中文翻译、《THE SCOTCH WHISKY INDUSTRY RECORD》(《苏格兰威士忌工业记录》)内容摘录等证据材料证明,“GLEN”系峡谷名称,常被用于苏格兰地名,众多苏格兰威士忌酿酒商将“GLEN”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其苏格兰威士忌产品上,该文字已成为苏格兰威士忌产品的一种标志,并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GLEN”一词,而被异议人并非来自于苏格兰地区,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49136号“格兰珍铂GLENJANEB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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