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68370号“RUBL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尔运动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桂娇
  异议人艾尔运动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桂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68370号“RUB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UBLO”指定使用于第25类“衬衫;衬衫前胸;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RUBLO”商标。但异议人为此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RUBLO”作为商标,于“衬衫;衬衫前胸;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于我国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8370号“RUBL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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