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9828号“膏时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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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趣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趣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09828号“膏时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膏时丽”指定使用于第17类“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非包装用粘胶纤维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0850779号“时时丽”商标,第70839794号“新时时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乳胶(天然胶);工业用乳胶;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非包装用塑料膜;防水包装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9828号“膏时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