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91880号“三合富家SANHEFUJI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营口三合富家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
异议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营口三合富家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091880号“三合富家SANHEFUJI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合富家SANHEFUJI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纤维光缆;电站自动化装置;蓄电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86432号、第43418131号、第8886530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第12类“汽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的“图形”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91880号“三合富家SANHEFUJI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