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81100号“拜安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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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不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进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不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881100号“拜安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拜安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灭微生物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18913号“安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医药制剂(放置在预充式注射器及配套组件内销售)”。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包括“嫒碧知”、“致维达”、“3M”等,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文字“安进”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和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1100号“拜安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