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43167号“枕石待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郭俊昇
  委托代理人:上海睿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京涛
  异议人郭俊昇对被异议人何京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43167号“枕石待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枕石待月”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咖啡;糖;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12414号“枕石ZHENSHI”、第61197085号“枕石”、第53369502号“枕石花开”、第26367318号“枕石龙珠”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糖果;面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43167号“枕石待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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