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61649号“HYS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60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华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华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861649号“HYS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YS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压缩机(机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361907号、第61218400号“DYS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空气冷凝器;气压缸(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61649号“HYS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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