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7949号“英硕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3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8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英硕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英硕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67949号“英硕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硕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化学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6461号、第3483115号“硕丰SF及图”商标,第3118100号“硕丰481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油菜素内脂(新型植物生长调剂);花保护剂”、第5类“杀害虫剂;灭微生物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7949号“英硕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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