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49509号“千市多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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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陕西中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锦强
异议人陕西中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锦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49509号“千市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市多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甜食”等。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大量囤积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其商号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49509号“千市多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