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45519号“妩WOO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8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贝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兆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贝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兆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645519号“妩WO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妩WO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4类“织物;丝绸(布料);锦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937898号“WO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纺织品毛巾;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型字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锦缎;丝绸(布料);织物;纺织品毛巾;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45519号“妩WOO及图”商标在“锦缎;丝绸(布料);织物;纺织品毛巾;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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