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40032号“VALLEY CHEF”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黄景锐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嘉吉肉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黄景锐对被异议人嘉吉肉品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940032号“VALLEY CHE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LLEY CHEF”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糖果;面条”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6589091号“VALLEY CHEF”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对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64102号“山谷厨师VALLEY CHEF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汤圆粉;包子;肉馅饼;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上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40032号“VALLEY CHE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