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3055号“微哑MOC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尚景誉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凯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摩咖瓷砖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尚景誉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摩咖瓷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693055号“微哑MOC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微哑MOCA”指定使用于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水磨石;瓷砖;砖;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墙砖;建筑用玻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88250号“MO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棉水泥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3055号“微哑MOC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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