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18680号“九木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九木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中梁建晟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九木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中梁建晟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18680号“九木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木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节能领域的咨询;工程绘图;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平面美术设计;测量(工程);建筑学咨询”,申请注册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提供了朋友圈截图、手写收据、增值税发票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将“九木境”作为商标使用在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等相关服务上,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加之异议双方同处贵阳市,被异议人在与“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等类似的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被异议商标,难谓巧合,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18680号“九木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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