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43117号“熊三岁心意房子 TINY BEAR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68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俄小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米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心意房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俄小佳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心意房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143117号“熊三岁心意房子 TINY BEA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三岁心意房子 TINY BEA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天然增甜剂;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141895号“熊三岁XIONGSANSU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天然增甜剂;小蛋糕;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熊三岁”,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如予核准其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销售单、委托加工合同、授权书、参展照片、商品售卖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上使用与“熊三岁心意房子 TINY BEAR及图”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43117号“熊三岁心意房子 TINY BEAR及图”商标在“天然增甜剂;小蛋糕;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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