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41794号“萨洛蒙派对SLMP”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萨洛蒙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真
  异议人萨洛蒙联合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441794号“萨洛蒙派对SLM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萨洛蒙派对SLM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95592号“萨洛蒙”、第63231076号“萨洛蒙 XT-6”、第65523541号“萨洛蒙 神级玩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鞋;运动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362663号“SALOM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睡眠用眼罩”。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异议人"萨洛蒙"和"SALOMON"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中文商标文字“萨洛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41794号“萨洛蒙派对SLM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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