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01731号“雪冰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雪冰冰旅游发展(富蕴)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雪冰冰旅游发展(富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101731号“雪冰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冰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酸奶;熏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49529号“冰冰”商标、第13349528号“冰冰”商标、第13349527号“冰冰”商标、第13349517号“碎冰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第29类“豆腐制品;酸奶”、第30类“谷类制品;豆浆”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01731号“雪冰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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