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67871号“嘉智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保驾护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保驾护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367871号“嘉智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智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剂;燃料;汽车燃料;工业用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2054号“嘉实多”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剂;泣脂;燃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的“嘉实多”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67871号“嘉智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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