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60839号“MUEF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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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洲足球联盟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和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点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洲足球联盟对被异议人永和针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60839号“MUEF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UEF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08334号“UEF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60839号“MUEF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