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77253号“州贡酒年份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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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珍品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珍品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77253号“州贡酒年份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州贡酒年份原”,指定使用于第33类“高粱酒;果酒;白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79302号、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第10348256号、第11770358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77253号“州贡酒年份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