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83117号“优易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优易库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优易库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083117号“优易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优易库”,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厨房炉灶(烘箱);冰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25760A号、第42217042号、第69848206号“优衣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却设备和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呼叫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83117号“优易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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