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4924号“美安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美力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美力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114924号“美安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安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奶粉;医用营养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6768号“安佳”、第12499933号“安佳”、第54031766号“安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第30类“糖果;蜂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安佳”,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4924号“美安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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