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343811号“关芝岛樱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樱花(宁波)家电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樱花(宁波)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1343811号“关芝岛樱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关芝岛樱花”指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剪毛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并无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文字有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43811号“关芝岛樱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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