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01470号“茶屿卿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杨亮
  委托代理人:成都一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洁
  异议人杨亮对被异议人刘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01470号“茶屿卿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屿卿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39298号、第61940581号“茶屿”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茶屿卿及图”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茶屿”,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01470号“茶屿卿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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