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878301号“湘中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莫文伟
异议人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莫文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878301号“湘中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中王”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罐头;水果干;腌制蔬菜;蛋;豆腐制品;鱼制食品;腊肉;猪肉;板鸭”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82100号“金湘妹及图”、第8282081号“湘西妹”、第60088058号“湘金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豆豉;调味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78301号“湘中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