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3996号“手中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6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福红
  异议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福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73996号“手中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手中星”指定使用于第9类“防事故用手套;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非医用过滤空气用呼吸器;耐酸手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55595号“掌中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事故用手套;潜水员手套”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47398号“掌中星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事故用手套;潜水员手套;工业用防X光手套”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3996号“手中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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