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23488号“夏塘小二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贰麻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连斌
  异议人成都贰麻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连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23488号“夏塘小二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夏塘小二麻”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34737号“贰麻酒馆”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旅馆预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83013号“二麻”、第27686581号“贰麻酒馆ERMAPUB.COM”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杏仁糊;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二麻”,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3488号“夏塘小二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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