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32451号“卢老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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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国兵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国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32451号“卢老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卢老三”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茴香酒(利口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37948号“泸老大”、第11341374号“泸小二”、第57358441号“泸小九”、第5101530号“泸州老窖”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32451号“卢老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