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37552号“徕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隆合百富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隆合百富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37552号“徕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徕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液;熏香制剂(香料);香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66410号、第16943355号、第72926285号“罗莱”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医用洗浴制剂;香料;化妆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4类“床单;被罩;被子”等商品上的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7552号“徕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