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29013号“宜家时代鲜生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彬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929013号“宜家时代鲜生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家时代鲜生活”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74595号“宜家家居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宜家”,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29013号“宜家时代鲜生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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