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29931号“YVIDI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维蒂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宇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蒂亚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宇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929931号“YVID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VIDI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分类广告空间;通过电子通信网络为第三方进行在线传播形式的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38108号“NVIDI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计算机硬件;图形处理器”等商品上的第9072108号“英伟达NVIDIA”、第5393095号“英伟达”、第1288796号“NVIDI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9931号“YVID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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