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81464号“旺湘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桂林锦通视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桂林锦通视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81464号“旺湘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湘妹”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甜食;食品用糖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饺子;比萨饼;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冰淇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91965号“金湘妹”、第8282100号“金湘妹及图”、第8282081号“湘西妹 ”、第15014773号“湘西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饮料;茶;蜂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81464号“旺湘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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