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4898号“贝德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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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诺奥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济宁恒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奥思对被异议人济宁恒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54898号“贝德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贝德畅”,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用糖果;矿物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00537号“贝德玛”、第18560845号“贝德玛BEIDEM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皮肤病用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6240109号“贝德玛”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4898号“贝德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