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96480号“杜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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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单春涛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单春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96480号“杜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杜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210235号“金苏”商标、第57444179号“璞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4908号“蘇”、第8819746号“苏”、第548292号“苏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果酒(含酒精);米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蘇”,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的第5534908号“蘇”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96480号“杜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