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3880号“潮品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3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莎莎
  异议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莎莎(原名称:义乌市甜夜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33880号“潮品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品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快餐馆;日式料理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39660号“潮品集”商标、第10038907号“潮品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等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62789号“潮品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3880号“潮品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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