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6845A号“X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夺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协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夺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协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276845A号“X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灭火用自动洒水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629683号“XT及图”、第62892519号、第62895658号、第57271632号“XTRANSF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等、第35类“广告;市场分析”等、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XT及图”作品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6845A号“X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