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87660号“渔林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4-12-18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5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庐阳区平柚百货商行
异议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庐阳区平柚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387660号“渔林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渔林里”指定使用于第43类“养老院;餐厅;酒店住宿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903370号、第57021543号及第57891309号“LINLE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域名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87660号“渔林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