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4752号“POWER MEX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2 2024-12-18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3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皇岛恒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皇岛恒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54752号“POWER MEX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WER MEX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70213号“动力火车 POWER STAT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书写方式、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4752号“POWER MEX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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