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63016号“铠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3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提顿服饰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车由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提顿服饰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车由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63016号“铠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铠幕”指定使用于第9类“闪光信号灯;信号灯;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异议人提供了其官网信息、“KLIM”“铠幕”品牌部分产品图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签订的关于“KLIM”品牌的经销合同、“KLIM”“铠幕”品牌产品的宣传页等证据,被异议人未答辩且就上述证据提出质疑,我局予以采信。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曾为异议人的经销商,对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人在未经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申请注册异议人的商标,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3016号“铠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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