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51037号“DAJINGPLSTON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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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孟军
异议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对被异议人刘孟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51037号“DAJINGPLST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JINGPLSTONE”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05006号“BRIDGESTONE”、第6504802号“普利司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51037号“DAJINGPLSTO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