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1299号“KANTCOURTYAR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和基元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和基元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71299号“KANTCOURTYA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NTCOURTYARD”指定使用于第43类“养老院;餐厅;酒店住宿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08410号“COURTYARD MARRIOTT”、第25883449号“COURTYARD BY MARRIOT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1299号“KANTCOURTYAR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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