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40514号“庆豫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勤铎
  异议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勤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40514号“庆豫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庆豫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香精油;花露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1925号、第29502056号“胡庆余堂”、第52599750号“庆余戒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沐浴乳;清洁制剂;洗面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中药”商品上的“胡庆余堂”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40514号“庆豫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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