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0861号“GAPPE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良选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良选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00861号“GAPP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PPEAR”指定使用于第14类“加工或未加工的黄金;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用礼品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431909号“GAP”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珠宝首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第604714号、第1645392号、第14289231号“GAP”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我局对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0861号“GAPPE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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