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63743号“爱汤米智能家居AITOMM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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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6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爱汤米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爱汤米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63743号“爱汤米智能家居AITOMM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汤米智能家居AITOMM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制运动用毛巾;地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339号、第4140896号“TOMMY HILFIGER”、第62565708号“TOMMY JEANS”、第62546882A号“TOMMY JEAN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毛巾;手帕”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3743号“爱汤米智能家居AITOMM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