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32963号“BIANCO RICC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0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尼娜·瑞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臻瑞汝意(莆田市)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尼娜·瑞西、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臻瑞汝意(莆田市)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32963号“BIANCO RICC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ANCO RICC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袜套;围巾;衣服背带;手套(服装)”。   异议人一尼娜·瑞西引证在先注册第9552888号“NINA RIC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婴儿全套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一尼娜·瑞西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G1192240号“STEFANO RIC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绶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另引证在先注册第889728号“STEFANO RICCI”商标、第47812457号“STEFANO RICC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二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2963号“BIANCO RICC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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