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53025号“ANNA & NI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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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7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娜尼娜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莆田市银百福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娜尼娜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银百福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253025号“ANNA & NI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NA & NINA”指定使用于第14类“手表”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大量抄袭、复制、摹仿多个主体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作品名称等,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HOLLY RYAN”、“AVAKIAN”、“STONED ROSE”、“FENTY BEAUTY”等,被异议人未对其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字母相近,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53025号“ANNA & NI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